问题 | 警衔条例实施机制? |
释义 |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因此对于警衔的等级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一、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2.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4.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5.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三、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2、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3、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4、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5、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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