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 为女职工 产假 期间的工资, 生育 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那么有 生育险 就不用发产假工资吗?我国怎么规定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卢女士算是 公司 老员工,她五年前就进入物流公司工作。前年,卢女士怀孕,当年7月,公司批准卢女士休产假135天。当时,公司为卢女士缴纳了包含 生育保险 的社会保险费。 产假期间,卢女士实际自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了生活补助1500元和三个月的生育津贴9318元,合计10818元。不过,公司在产假期间,没有向卢女士支付工资。 去年3月5日,卢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之后,卢女士提起 劳动仲裁 申请,请求确认双方 劳动关系 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并支付 经济补偿金 14094元。后来, 厦门 市 劳动争议 仲裁 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卢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不过,公司不服裁决,近日起诉到了 湖里区 法院 。公司起诉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卢女士支付了足额的生育保险。卢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卢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另外,公司还认为,法定产假之后,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卢女士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卢女士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 的理由不成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针对公司的说法,卢女士反驳说,产假期间, 社保 中心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但实际上,公司批准她享有四个半月的产假。因此,公司还应支付一个半月产假期间工资4348元。同时,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卢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卢女士胜诉,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给卢女士。 法官说法 产假超过三月,单位要发工资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女职工卢女士经单位批准享有135天的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仅支付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 另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卢女士支付工资,卢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支持。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