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60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带齐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失业证或办理失业证的证明;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办理完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5日后到银行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未签字报告本人就业状况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农民合同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 第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当月26日到经办机构领取存折(若26日是双休日,则向后顺延)。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