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
释义 | 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对拆迁安置和补偿有异议时,可与当地征收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对于出租房屋,若拆迁消息发生在租赁后或租赁协议中明确表示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则房东免责。政府在拆迁前会进行论证和公告,与被拆迁人协商。若房屋所有人事先知道拆迁但未告知承租人,则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和传染病等。 法律分析 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如果对拆迁安置条款和补偿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1、如果房屋是出租出去的,且政府强制拆迁的确切消息发生在房屋租赁后,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已经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表示政府强制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则于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而言,政府强制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反之则不是;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房东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拆迁属于不可抗力,那么,房屋所有人就可直接援引该条款免责; 2、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通常政府在进行征地并实施拆迁之前,会经过一定的论证,并且,在作出征地决议之后,也有征地公告发布的期间,在此期间,拆迁人会就拆迁补偿安置的事项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因此,这个期间一般不会太短。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事先知道房屋将被拆迁的事实,但在与承租人缔结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就无权将拆迁作为不可抗力来免责,政府强制拆迁也就不属于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是指独立于人们对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它是人类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 (2)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动乱、罢工等。在现代社会,实践中,遇到上述社会事件等情况少之又少,但是,这几种情形仍然被认为是不可抗力范围,一些异常社会事件等发生,能够认定为不可抗力的类型; (3)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主要是指由于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法律、行政措施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4)传染病、瘟疫等无法预见的疾病。传染病、瘟疫等不可预见的疾病,从特征上来看,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般也是不可抗力的类型之一。 结语 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条款和补偿内容有异议时,可以与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政府强制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则房东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前会有论证和公告期,因此,若房屋所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以及无法预见的传染病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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