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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怎么确定
释义
    法律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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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