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后加名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名字加上后,不动产的物权就发生效力,该不动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因此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在个人不动产上加名字的,视为一方与另一方共同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该不动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