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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具体有什么降低抚养费的情况呢
释义
    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是一方出现特殊情形时,双方可以协商降低。主要情形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一、哪些情况下可要求减少抚养费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二、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主要条件是:
    1、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承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的,可以免除支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免除支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免除。
    三、拒绝给抚养费的理由能成立吗
    拒绝给抚养费理由不一定都能成立,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减免抚养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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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