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福建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为 在职职工:三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75%,个人负担比例25%;二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80%,个人负担比例20%;一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85%,个人负担比例15%。 退休职工:三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80%,个人负担比例20%;二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85%,个人负担比例15%;一级医院统筹支付比例90%,个人负担比例10%。 法律依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及省本级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就医地标准,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按就医地收费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医保支付限额。医保待遇执行参保地标准,由各统筹区自行制定。 二、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不包括在榕省属医院及福州市属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列入国家和省级病种目录的病种费用(含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费用标准),省本级医保按照就医地该病种收费标准进行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具体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