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五方面的情况主要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符合实际的需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增加规定:“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上述五种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抗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是该下一级法院再审之后作出的,就不能再交该下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了。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有效纠正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