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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此外,起算点、规范目的和规范性质等方面也存在区别。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而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法律分析
    一、何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是什么?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立法上向保证人斜倾以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2、规范的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现有秩序,属法律强制规范,因此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也不得预先抛弃时效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3、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结语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种时间限制,目的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强制规范,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起算点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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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