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的区别 |
释义 | 一、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的区别 (1)更正登记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异议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力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2)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异议登记虽然也是为了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 (3)鉴于更正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有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化解,法律有必要再建立一种异议登记制度,作为—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4)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临时的、有时间限制的。 二、更正登记是什么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异议登记指的是利害关系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进行提出异议,也并且记入登记簿的一种行为,而更正登记指的是进行彻底的消除登记的权利和权利种状避免了第三人根据登记簿,从而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 三、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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