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转让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合并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