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最新供热收费标准 |
释义 | 黑龙江最新供热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2.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3.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4.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3.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4.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2.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4.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6.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7.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8.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暖条例》第三十九条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机组应当合理分摊热、电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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