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收费时间是供暖前半个月。 法律客观: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九条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机组应当合理分摊热、电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室内温度和热价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