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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