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对买卖双方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即买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定金),卖方负有交房和过户的义务。 如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事由,买方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不得以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 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地房屋交易的市场行情,进而对自己出卖的房屋价值有一个合理的估值。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如认为价格过低的,可以与买方协商变更房屋出卖价格,但不得以买方不答应加价的条件为由拒绝出卖房屋。 所以当然是:不能在合同签订以后在加价。 案情: 2015年3月3日,张三与李四、中介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李四将房屋出卖给张三;房屋成交总价为180万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后,李四认为自己未了解市场行情,导致房屋价格卖低了,便通过中介与张三协商加价事宜。其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后因李四一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三在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李四)作为卖方认为房价卖低了想协商加价事宜的心理可以理解,但加价需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在协商不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和合同损失。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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