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退婚需返还彩礼,条件为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生活困难。若彩礼是自愿赠与且无附加条件,则不予返还。男方若自愿给彩礼,则无权要求返还。订婚后女方退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支持。不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但同居两年以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或婚约期间死亡。婚后女方退婚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需将彩礼钱退还给男方。彩礼返还条件包括:(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通常彩礼是因当地行情和社会压力而给付,若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加条件,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男方完全自愿给彩礼钱,则无权要求女方退还。订婚后女方退婚,男方有权要求彩礼钱退还,法律会判处女方归还。不返还彩礼钱情形包括:(1)已登记结婚且同居生活;(2)未登记但同居时间超过两年;(3)未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子女;(4)未登记但同居生活中已使用彩礼;(5)婚约存续期间死亡。【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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