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的办案时间规定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办法程序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公安机关办案各个期限 1、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其中包括提请检察批捕的7日。 2、侦查措施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为1个月,需经上级检察院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无具体时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的期限2个月,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5)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26条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的期限2个月,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6)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依照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自发现之日起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但需报检察院备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时间期限届满七日前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128、12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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