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速公路迁迁拆迁工作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定:1.认真做好高速公路征地前的各项前期工作。2.详细制定调查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土地类别、房屋结构和等级及附属设施调查范围、地上林木和果木、专项调查及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和相关调查的各项表格等,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一个统一的调查规范。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如下: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如下: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修公路怎么征收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括: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步骤包括: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2、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告知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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