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案例 妻子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丈夫与两家老板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作为当事人的妻子并不满意协议内容,于是她决定起诉,要求再次赔偿。 50多岁的代女士和丈夫都是四川人,为了供养两个孩子,2005年来到我市务工。2005年8月30日,在工地上干杂活的代女士不幸从十来米高的桥板上摔下,因下面有一层的桥板挡了一下,才没有生命危险,但还是造成身上的五根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她被老板送到市第四人民 医院救治,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才恢复过来。代女士的丈夫胡某也在同一个工地干活,妻子受伤后,他开始侍候妻子。因为暂时不能工作没有了收入,就无法供孩子上学。于是胡某决定找老板解决妻子受伤的赔偿问题。 2005年9月13日,胡某找到雇主文老板,文老板也联系了工地所属建筑商,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文老板和建筑商各支付医疗费及养护费等费用6000元,共计1.2万元,一次解决代女士的工伤赔偿问题。可胡某拿到钱后,除了医疗费外已所剩无几。代女士得知,自己仅拿到1.2万元赔偿费非常不合理,而且自己的丈夫与两方达成的协议不是自己意思的体现,她要求至少赔偿4万元。2006年初,代女士委托张成林律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含已收到1.2万元在内,由文老板及建筑商共计赔偿4万元。 司法鉴定代女士的伤势确实属十级伤残。法院认为,代女士丈夫胡某与两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内容,视为有效,但代女士伤残级别,超出了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所认识的程度,所以对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法院于8月1日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除已支付的1.2万元以外,再赔偿代女士残疾赔偿金1021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张成林律师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意义重大。法院虽然确认了协议内容,但协议所涉内容没有对伤残的级别预见准确。这给许多农民工一个提示,即使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只要是达到一定伤残级别,还是可以起诉要求追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