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教师退休后判刑,刑满释放后与教育机构存在劳务关系的,工资正常发放,养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