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强拆小产权房违法吗? |
释义 |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际情况,但大多数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拆除。强制拆迁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备案、发布公告、保全证据、宣读决定书、记录过程、运送财物等。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小产权房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的强拆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一、政府强拆小产权房违法吗? 政府强拆小产权房如果有政府或者法院拆迁准许的一般是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而大多数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的,强拆小产权房是不是违法,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而强拆的,属于合法强拆。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因为我国的小产权房一般都是属于违法的建筑,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是有着一定的执行权利的,因此在对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小产权房,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强拆小产权房是合法的。 结语 政府强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大多数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如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而强拆的行为是合法的。强制拆迁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备案、决定书制作、公告、证据保全、宣读决定书、记录过程等。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国家相关部门有执行权利。因此,在法定程序后,行政机关强拆小产权房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