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的用途的,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是不能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类型的。 如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