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出售需不需要配偶签字? |
释义 | 婚前个人财产出售无需配偶同意,但需公证确认;夫妻共有财产需配偶同意并共同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对外债务由相对人知晓约定的一方承担。 法律分析 1、如果该房产确系男方也就是房主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房主夫妻双方没有任何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房主出售其名下的房产是不需要配偶的同意的,卖房委托书上只需要房主一个人签名即可,但是,公证处需要对配偶取一个笔录,确认上述事实情况。2、如果该房产虽然系男方也就是房主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主夫妻双方做过夫妻财产约定,并且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房主办理卖房委托书公证是需要配偶的同意,并且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在卖房委托书上签名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根据具体情况,房主出售名下房产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取决于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房主可以单独签署卖房委托书。然而,公证处可能需要对配偶进行笔录以确认相关情况。如果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并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房主办理卖房委托书公证需要配偶的同意,并且夫妻双方需共同签署。根据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产出售涉及的情况进行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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