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归属问题应根据房屋归属而定。如果为个人财产,则增值部分归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则增值部分应归双方共有,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得。 法律分析 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1.首先,需要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该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于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2.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