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并未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而已。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而已。重复抵押是指什么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意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与一物一权主义是不矛盾的,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个相互冲突的物权,但是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矛盾的物权,这不仅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也为融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渠道,也强化了债权的效力。因为重复抵押行为将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由于登记制度可以将重复抵押予以公示,并确定了重复抵押行为的规则,从而避免了重复抵押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搞活经济以及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考虑,法律不仅不应禁止重复抵押,而且应当鼓励当事人设立重复抵押,只不过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设立相互冲突和矛盾的重复抵押。债权人在已经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上重复设定抵押并非没有意义,而是有其利益取舍的考虑,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所以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未必等同于抵押权设定时的价值,如果后一顺序的债权人看好抵押物的升值趋势,完全可以接受已经设定过抵押的抵押物。另外,由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未必都需要由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来获得清偿,如果前一债权通过正常履行清偿,则后一债权可以获得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