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碍司法公证罪的定罪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作证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并且要具有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 一、根据相关交通事故定义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4、妨害作证罪的处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结果都与证据相关联,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行为主体特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主体则没有这一特指。前者行为须特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者则没有这一特别的规定。前者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包括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结果都与证据有关,其行为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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