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依据及司法实践分析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依据主要包括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处罚金。然而,具体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司法实践中还会参考相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因此,招摇撞骗罪的量刑依据及司法实践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量刑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犯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处罚金。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并参考相关判例和法律解释,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这一过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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