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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