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履行双方互负义务后,当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行使抗辩权;履行顺序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行使抗辩权需通知对方,并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明确约定责任为一般保证。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份合同中,双方互相承担付款义务。 (2)双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到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合同。 (2)合同中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当一方先行履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时。 3、行使不抗辩权的条件: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不行使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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