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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