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