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被电视台播放时需要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4: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