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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一、合同成立是不是等于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可能不生效。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条件。合同的建立强调合同的外部形式,只要主体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就不会被问及。合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形式;
    2、原则不同。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合同的生效取决于法律要求;
    3、不同的阶段。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4、不同的责任。在合同成立阶段,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信任利益的损失。在合同生效阶段,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款;
    5、赔偿范围不同。合同成立时,赔偿范围为信任利益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生效时,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之后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
    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三、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标准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坚持一条“世界规则”,即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主张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其次,当不止一种请求可供选择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如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收取了货款而不交付货物,守约方可以在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交易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如亏本则会选择前者,如盈利,则会选择后者,同时请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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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5: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