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 教育 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