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费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