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在酒吧订台不能进去消费金额也不能退 |
释义 | 未成年人消费,监护人可要求商家退还可退还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掺假或伪造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处罚。如拒绝修理、退货等消费者合理要求,也应受到处罚。处罚机关应将违规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布。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消费,如果属于可以退还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如果是吃饭、住酒店等消费,是无法退还的,但双方可以协商退还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未成年人消费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时,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销售伪造、变质或不合格的商品、虚假宣传、拒绝或拖延对缺陷商品采取措施等。对于未成年人消费中可以退还的项目,监护人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但对于无法退还的项目,双方仍可以协商退还部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也强调了信用档案的重要性,违规行为应被记入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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