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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委托公证流程注意事项
释义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一、《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二、转委托诉讼代理
    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实施转委托行为的人叫转委托人,接受转委托代理诉讼的人叫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叫复代理人。转委托诉讼代理,也称为复代理。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上述《规范》由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发不属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如果允许委托诉讼代理人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那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如无特殊情况,应认真履行诉讼代理职责,不宜再将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但这并不排斥转委托诉讼代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只是须严加掌握以下条件:1?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2?必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3?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4?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执行代理职务。6?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实践中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2?如果原诉讼代理人已将全部诉讼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原诉讼代理人应当退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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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