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黔东南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黔东南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会议纪要; 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使用); 财务审计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批复; 住所使用权证明(变更住所提供); 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黔东南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黔东南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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