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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具体有哪些特点
释义
    法律分析: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自由的刑罚,
    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给予一定惩罚的,可以判处管制。
    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既可以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离自己的劳动岗位或工作单位,除了必须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行动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
    4、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决定或执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被判管制拘役可以减刑吗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管制、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管制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二、管制刑罚是指什么
    管制刑罚是指不拘留罪犯,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管制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1、不拘留犯罪分子,不剥夺人身自由。在服刑期间,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拘留在监狱、拘留所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沟通。不拘留罪犯是控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限制。限制犯罪自由主要体现在限制犯罪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搬迁等方面;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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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