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人有动迁利益吗,需要证据吗 |
释义 | 租赁人有动迁利益,只要能证明自己的租住房屋是被拆迁的房屋就可以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拆迁规则制定的原则,现行的拆迁规定还是对承租人的利益予以考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对拆迁补偿的对象没有明确,该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因拆迁停产、停业的单位,而不一定是产权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与此同时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对于房屋所有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房屋租赁关系处理有特别的规定,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和没有租赁关系是不一样的安置处理方式。同时这样规定也明确了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义务,该补偿应该为因为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怎么分割 在规定上,在公共租赁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下面几种人就有权要求分割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那么他就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此外,承租人在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中,可以享有多一点拆迁补偿: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割所得的补偿款,无法取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动迁补偿的具体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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