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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侦查时遗漏重要的证据律师能干涉吗
释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刑事诉讼中,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一、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一)开庭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4、出示、核实证据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当庭核查各种证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5、调取新证据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四、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二、法院可以授权律师到银行查询。律师到银行取证,需要律师证、法院给予的调查证,具体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可以的;
    2、但必须要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
    3、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4、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无法调取的证据。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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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