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开标最快不得少于二十天。根据相关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