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山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62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此标准来计算。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是63562/12×300%=15980元。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是63562/12×60%=3178元; 4.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178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5297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缴费基数在2910元至3178元之间的,将会统一调整到3178元。 法律依据:《山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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