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 |
释义 |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抵押共同财产无效,个人财产抵押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通知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房屋抵押合同效力,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抵押需共有人同意。抵押合同应书面订立,包括债权种类、期限、抵押财产等。以规定财产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需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一、未经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财产是否有效 未经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财产是否有效要看抵押的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抵押的是抵押方的个人财产的,则该抵押行为有效; 如果抵押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抵押行为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特殊约定的,则要遵循约定。抵押人在转让了抵押财产后,应当及时同时抵押权人。如果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成立的房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登记不是登记不是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经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而抵押个人财产是有效的。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所得的价款。至于房屋抵押合同,虽然抵押登记不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但是抵押权的生效需要办理登记。因此,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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