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要不下来该如何进行处理 |
释义 | 1、工程款要不下来,施工单位首先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发包方还拒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发包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证据 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要工程款时可以先主动交涉,协商一致争取早日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来请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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