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办法 |
释义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条件及具体情况。当事人逃逸、破坏证据、违反交通信号灯、越线行驶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同等责任。此外,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刮撞行人、避让紧急车辆等情况也属于同等责任范畴。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法律分析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同等责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果是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哪些交通事故要负同等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为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结语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原则如下:当事人之间均有违章行为且情节相当时,各方负同等责任。例如,若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理所当然应负同等责任。同时,若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或者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也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具体而言,若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越线、进入非机动车道、刮撞行人等行为发生时,都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