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管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 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