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决议之一种,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行为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由此,董事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虽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为,但董事会决议亦属私法上法律行为之一种,应是可以确定的事实。因此,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自然应当适用私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则,给予因此遭受损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按照该规定,董事会决议可能因为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该规定及董事会决议的性质,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一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遭受董事会决议损害的其他人)与公司之间因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决议无效纠纷和决议撤销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