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子女、父母。,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由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的继承人行使的是被代位人的法定继承权,当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的继承规则时,两者也应具有同样的代位顺序,因此,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